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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戲曲學院教師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 提升教師專業地位。 二、 為會教師應有尊嚴。 三、 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四、 改善教師集體權益。 五、 促進教師自主自律。 六、 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之和諧關係。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177號(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內湖校區)。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二、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三、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利。 四、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 五、研究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六、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之校內外組織。 七、依法擬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八、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九、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十、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十一、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項目。 第二章 組織與會議 第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議事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訂於每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 知之。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請求召集時召開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人接受委託以一人為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章程。 二、會員入會之追認。 三、會員之除名。 四、選舉罷免理、監事。 五、本會財產管理之監督及經費運用之審核。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八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9人,候補理事2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兼校務之行政人員,不得任理、監事等職務。 理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遞補之。若仍有懸缺,會長應於一週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理事會每學期由會長召集一次,必要時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會員入會之審核、本會財產之管理與經費之處理、本會日常會務、選舉、罷免會長與副會長。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理事會互選產生後兼任,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 本會理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出,每人最 多可圈選三人為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若仍有懸缺,應責成理事會於一週內召開 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監事會互選一人為主席,負責監事會之召集。 監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召開聯席會備詢或 列席理事會議。 監事會之權職為監督會長、理事會職務之執行及經費會計之稽核。 第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準時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或累計 四次以上無故不到,視為自動辭職。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校專、兼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其餘不具會員資格之人 士,得因贊助本會之經費或活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三條 一、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申訴權。 五、發言權。 六、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七、參加本會活動。 八、其他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本章程所規定的各項費用。 四、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五、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 二、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 三、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四、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 五、 主動宣告退會者。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年費。 三、學校或政府補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每學年應繳納年費,每年六月底前繳交。會員年費為新台幣壹仟圓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制定與修正。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除前列之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應以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出席人員過半之同意為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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